中国国际楚庄王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国际楚庄王文化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企业家、专家学者、爱心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开展活动区域范围内的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开展经济和文化交流以及举办各种类型的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会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开展楚庄王文化讲座、整理楚庄王文化资料、组织会员开展交流活动和专题研讨等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愿为我会事业发展无私奉献;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者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章程,制定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三)审议年度理事会工作及财务报告;监事工作报告;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推荐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三)筹备召开每年一届的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置下属分支机构,决定下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支持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会会员大会;

       (三)贯彻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提出并审议本会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会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办公、宣传、财务、后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可以邀请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条 本会条件成熟时成立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协会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接受热心慈善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利息收入。

   (三)会费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理财原则“俭朴节约、量入为出”所有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接收监事、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或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确认。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或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确认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四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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